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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74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744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与王兴利、张义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王兴利,张义红,张学梅,张克玉,无锡市万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7446号之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住所无锡市梁清路2号。负责人沈毅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符海斌,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兴利,女,汉族,1975年3月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张义红,男,汉族,1975年10月1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张学梅,女,汉族,1994年8月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张克玉,男,汉族,1998年10月1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无锡市万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人民路95号。法定代表人张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诉王兴利、张义红、张学梅、张克玉、无锡市万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4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陆 峰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人民陪审员  朱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