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4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晏勇与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春熙店、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勇,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春熙店,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998号原告:晏勇,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金伟,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被告: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春熙店,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科甲巷8号。负责人:程燕玲。被告: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逸都路6号。法定代表人:今井诚。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平,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清溪镇三山村4组25号,系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晏勇与被告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春熙店、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晏勇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勇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晏勇负担。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