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3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李亚东与韩红霞产品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亚东,韩红霞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3财保71号申请人李亚东,男,汉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尉犁县。被申请人韩红霞,女,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现住尉犁县。申请人李亚东诉被申请人韩红霞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亚东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韩红霞名下所有的尉犁县孔雀北路218国道东侧住宅一处(含8间房子)及×××号飞碟牌轿车一辆,价值共约15万元。担保人陆彦如自愿用其名下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亚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韩红霞名下所有的尉犁县孔雀北路218国道东侧住宅一处(含8间房子)的相关权证手续。保全期间,该房屋暂由被申请人居住,待案件审结后再做处理。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韩红霞名下所有的×××号飞碟牌轿车一辆的相关权证手续。保全期间,该车辆暂由被申请人进行保管,待案件审结后再做处理。三、依法冻结担保人陆彦如名下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的相关权证手续,保全期间,该车辆暂由担保人进行保管。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寇金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