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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986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珠海富景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梦之美无障碍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富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梦之美无障碍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9862号之三原告:珠海富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洪湾路3号1栋4层B区。法定代表人:蒋川湘。被告:济南梦之美无障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68号名泉春晓二期工程C地块公建1102。法定代表人:杨瀛。本院审理原告珠海富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梦之美无障碍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富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7180费减半收取3590元、保全费2480.31元,由原告珠海富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小青审 判 员  赖伟莲人民陪审员  金 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