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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梁乃城等申请金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乃城,仲亚云,孙源泽,邱尼力,冯兆新,金伟,铁力市鸿运出租汽车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梁乃城,男,1953年1月15日出生,住址伊春市。申请执行人:仲亚云,女,1954年6月29日出生,住址伊春市。申请执行人:孙源泽,女,2006年6月1日出生,住址伊春市。被执行人:邱尼力。被执行人:冯兆新。被执行人:金伟,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住址住址铁力市。被执行人:铁力市鸿运出租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振山,职务经理。梁乃城、仲亚云、孙源泽申请执行邱尼力、冯兆新、金伟、铁力市鸿运出租汽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