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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民终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魏忠波、肖德波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忠波,肖德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1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忠波,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德波,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上诉人魏忠波因与被上诉人肖德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2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忠波于2017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魏忠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忠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19元,减半收取559.5元,由上诉人魏忠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玉     福审判员 李     连     冰审判员 张小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王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