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绿宝实业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中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免渡河第一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绿宝实业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免渡河第一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73号申请人:呼伦贝尔绿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法定代表人:全东日,董事长。被申请人:呼伦贝尔中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免渡河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负责人:文士成,经理。呼伦贝尔绿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宝实业公司)与呼伦贝尔中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免渡河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舜公司免渡河第一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绿宝实业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舜公司免渡河第一分公司的220000元(该款为中舜公司免渡河第一分公司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中被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予以冻结。2017年2月6日,申请人绿宝实业公司以其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葫芦头18-18原二粮库院内的蒙房权证额尔古纳字第XX**号240平方米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绿宝实业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呼伦贝尔中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免渡河第一分公司的在额尔古纳市法院执行账户内的220000元,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二、查封申请人绿宝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葫芦头18-18原二粮库院内的蒙房权证额尔古纳字第XX**号240平方米的房产。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呼伦贝尔绿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丽杰人民陪审员 屈乐波人民陪审员 刘桂凤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乃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