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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与王喜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王喜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1民初1149号原告: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北工业园区甘漠中道4826号01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697818637W。法定代表人:李成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表人:吴述涛,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喜江,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住五家渠市。原告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喜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7月12日,原告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邮寄送达费68.8元,合计7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弥博勃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