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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3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敏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敏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3059号原告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立新光大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80146947。法定代表人苏松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姗,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珊,广东润广律师事务律师助理。被告赵敏芳,女,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敏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以原告已私下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敏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2.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凤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