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武龙与被告谢生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龙,谢生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1231号原告:武龙,男,汉族,现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谢生福,男,汉族,现住兰州市西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龙诉被告谢生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龙于2017年7月14日以“已与保险公司达成理赔”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龙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龙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龙负担。审判员 王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