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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世清与大连金州新区公证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清,大连金州新区公证处

案由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1696号原告:张世清,男,195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金州新区公证处,大连市金州区民主街18号。负责人:于杰,系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蓉、冯庆亮,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世清诉被告大连金州新区公证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张世清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没有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及案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清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张世清负担。审判员  孙永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