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1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牛犇与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犇,王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2976号原告:牛犇,男,汉族,个体。被告:王彬,男,32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犇与被告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犇因与被告王彬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夏晓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