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传科与金宝贝早教枣庄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科,金宝贝早教枣庄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402民初2318号原告:王传科,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金宝贝早教枣庄中心,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东路马可波罗酒店*楼。法定代表人:李海燕,职务:园长。原告王传科诉被告中金宝贝早教枣庄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传科,被告金宝贝早教枣庄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海燕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金宝贝早教枣庄中心退还剩余的学费2444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传科与被告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约定其子王嘉瑞到被告金宝贝早教枣庄中心学习,2016年10月29日缴纳学费4188元,上课15节,剩余21节课未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金宝贝早教枣庄中心于2017年8月18日退原告王传科学费1900元。二、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传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