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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果平与钟彬、陈仕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果平,钟彬,陈仕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319号原告:徐果平,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钟彬,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被告:陈仕安,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原告徐果平诉被告钟彬、陈仕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徐果平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果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果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2元,减半收取1481元,由徐果平负担。审判员 周 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池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