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利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利那,路学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512号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新建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职务:行长。被申请人:孙利那,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路学军,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利那、路学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利那、路学军价值209189.8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利那、路学军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9189.86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66.00元,由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