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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2813号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物业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金色和泰商务楼七楼。法定代表人:吴仙平,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小福弟,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斌,男,汉族,住仙居县。原告江南物业公司为与被告杨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诉请变更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28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系仙居县福应街道锦绣明珠春晓苑3幢8单元401室所有权人,房屋建筑面积145.28平方米,其房屋属多层住宅。2016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所在仙居县锦绣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经协商后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从2016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由原告为被告所在的锦绣明珠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在签订物业合同次月起交纳第一年全年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后每服务周年满后的次月起交纳所服务周年的全年物业管理服务费;2016年度多层住宅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0.7元,2017年度多层住宅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0.85元等条款。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对仙居县锦绣明珠小区实施了物业管理工作。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共计1288元。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杨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人民币128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俞韶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燕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