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苏奇飞、任利清与刘锐、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奇飞,任利清,刘锐,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4执98号申请人:苏奇飞,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申请人:任利清,女,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刘锐,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刘丽,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奇飞、任利清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锐、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锐、刘丽无固定收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5)乌中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振宏代理审判员 吴海林代理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燕浩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