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5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卫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5017号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黄桷路12号5栋1单元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5856637L。法定代表人:傅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永达,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被告:马卫东,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志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