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新文与苏立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文,苏立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张集中,滨州金正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1312号原告:张新文,男,汉族,住高青县。被告:苏立民,男,汉族,滨州市惠民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路***号。负责人:陈红,总经理。被告:张集中,男,汉族,住高青县。被告:滨州金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邹平县韩店镇仓林村。法定代表人:曲娥,总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高苑路**号。负责人:刘瑞华,经理。原告张新文与被告苏立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张集中、滨州金正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新文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新文负担。审判员 孙玉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凤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