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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3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仙居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武、程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仙居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武,程巧,张洲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036号原告:浙江仙居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城北西路198号。法定代表人:卢瞻洲,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思伟,系员工。被告:张武,男,汉族,1980年11月5日出生,住仙居县。被告:程巧,女,汉族,1981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张洲海,男,汉族,1988年3月3日出生,住仙居县。原告浙江仙居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武、程巧、张洲海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仙居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仙居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仙居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29元,减半收取1564.5元,由原告浙江仙居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葛梦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