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行审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王家强等土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王家强,赵永健,庞凤泉,魏守勇,赵秀梅,王建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05行审104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大坤,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少珩,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伟,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家强,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赵永健,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庞凤泉,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魏守勇,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赵秀梅,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建鹏,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5日向我院申请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4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为:王家强等六人未经批准,于2015年5月以共同出资的形式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大魏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19134.02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6555.70平方米、建设用地2099.76平方米、未利用地478.56平方米)建设物流大棚,2015年8月建成物流大棚1座、一层房屋1间,并硬化了路面。截止立案调查时,地上建筑物未发生变化,已投入使用。建成建筑面积约5000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该宗地中2925.1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6208.8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1、责令王家强等六人将非法占用的18308.59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大魏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2、限王家强等六人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大魏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15730.27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王家强等六人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大魏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825.43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对王家强等六人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大魏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15730.27平方米农用地(其他农用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314605元;对其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大魏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825.43平方米农用地(其他农用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8元处以罚款,计14857元;对其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大魏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2099.76平方米建设用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计31496元;对其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大魏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478.56平方米未利用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计7178元;以上共计罚款368136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4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作出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仍未全部履行。现申请人请求法院1、拆除王家强等六人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大魏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15730.27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没收王家强等六人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大魏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825.43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王家强等六人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大魏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15730.27平方米农用地(其他农用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314605元;对其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大魏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825.43平方米农用地(其他农用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8元处以罚款,计14857元;对其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大魏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2099.76平方米建设用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计31496元;对其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大魏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478.56平方米未利用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计7178元;以上共计罚款368136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10月29日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4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钱成祥既不提起诉讼,又未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准予拆除王家强等六人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大魏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15730.27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三、准予没收王家强等六人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大魏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825.43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四、被执行人王家强等六人于本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缴纳罚款368136元,交纳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五、执行费5422元,由被执行人王家强等六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子洲审 判 员 段 磊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