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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马志刚与侯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刚,侯成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民初956号原告马志刚。委托代理人周玉霞,被告侯成磊。原告马志刚与被告侯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玉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成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侯成磊分别于2016年10月底、2016年11月1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元、2100元,共计3100元,并分别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借条各一份。要求被告侯成磊偿还原告借款31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侯成磊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侯成磊分别于2016年10月底、2016年11月1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元、2100元,共计3100元,并分别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借条各一份。被告侯成磊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欠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并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侯成磊分别于2016年10月底、2016年11月1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元、2100元,共计3100元,并分别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借条各一份。原告据此要求被告侯成磊偿还原告借款31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侯成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成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志刚借款人民币3100元。逾期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侯成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曲 健人民陪审员  刘昆孟人民陪审员  周淑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程程(法律条款见附页)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