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刑更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雷江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江江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92号罪犯雷江江,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涧刑公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江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29日起至2026年9月28日止。被告人雷江江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1)洛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维持(2010)涧刑公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雷江江的定罪量刑部分。宣判后,2011年3月3日入狱服刑。2014年10月16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12月2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雷江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雷江江自2006年起,参加以程伟鸽为首的犯罪集团,并成为其骨干成员,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替他人争夺矿山、非法护矿及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严重破坏了洛宁县城的社会稳定及生产、生活秩序。2008年11月8日,雷江江在韦耀武的纠集下,伙同他人对被害人韩某某拳打脚踢,雷江江等人持砖块击打韩某某,致韩某某重伤。2008年9月5日傍晚,雷江江在雷小民的纠集下伙同他人持砍刀、铁棍等凶器到理发店滋事。雷江江等人持铁棍将理发店空调、电视等物品砸坏,雷小民持砍刀、铁棍将雷某某砍致轻伤。2006年11月17日下午,雷江江在程伟鸽的纠集下,伙同他人持钢管等物对夏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夏某某头部、眼部受伤,后又对闻讯来解围的贾某某进行毒打,逼迫贾某某在2万元的欠条上签字画押,要求贾某某拿钱换车方罢手,致贾某某轻伤。2007年7、8月份,韦永山因琐事与梁某某争执,后纠集雷江江等十余人驱车殴打梁某某,梁某某逃离后,又到梁某某家滋事,因他人说和方才离去。2008年11月的一天晚上,雷小民、雷江江等见到韦某某、李某某等,要求韦某某等站住,因韦某某等没理会,雷江江等持砖块将韦某某的理发店玻璃门砸坏,又追至雷某某家殴打,将韦某某头打破。2008年2月21日下午,雷江江纠集雷小民等人到雷某某家,殴打雷某某,后将雷某某父亲的头部打伤,砸坏雷某某家窗户玻璃及院门。2009年9月初,范亚伟因与诺基亚手机店发生矛盾,强行进入诺基亚手机店进行打砸,雷江江在范亚伟的纠集下与程超军赶到手机店,后因警察已到场,雷江江等人遂离开。2008年7月27日,程伟鸽在梁宝成的邀请下纠集雷江江等百余人上山争夺西山底刘秀沟金矿采矿权,由于公安局及时出警,组织谈判,制止事态进一步恶化。2008年夏天,雷江江等四五十人聚集到范某某家,准备与发生矛盾的贺某某打架,因双方调解而未打开。2008年7月10日,雷江江在杜小华的纠集下,伙同他人携带钢管、砍刀开车到三观庙,将刘某某等二人打伤。2008年7、8月份,雷江江等二、三十人剃光头、持砍刀、戴白手套到下峪为王某某护矿,因双方老板谈妥未打开。该系三类罪犯、多次犯罪、一人犯数罪。罪犯雷江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雷江江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刘某某及服刑人员贾某、宋某某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雷江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江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赵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