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4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田真生与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真生,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4532号原告:田真生,男,1965年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艳,女,1963年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原告田真生与被告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田真生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真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真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田真生负担。审判员 李兆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