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敬轩与王清龙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敬轩,王清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监2号原审原告李敬轩,男,1952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原审被告王清龙,男,1957年7月15日生,汉族,下岗职工,住丰县。原审原告李敬轩与原审被告王清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丰宋民初字第0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被告王清龙户籍所在地为丰县凤城镇汇丰外贸新村3号,原审中将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邮寄并留置在被告不在此居住的丰县宋楼镇李新楼村蒋桥其父亲处,应属于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剥夺了被告的辩论权利,应当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九)项、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陈志军审判员 赵志勇审判员 丁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