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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案外人王新有与被执行人辽宁古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黎明,辽宁古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4执异23号案外人:王新有,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凌云街*号2甲门,身份证号码:2101121963********。申请执行人:高黎明,男,195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和睦***号3-3-2,身份证号码:2101041950********。被执行人:辽宁古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25-1号。法定代表人:王兴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黎明与被执行人辽宁古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吴王新有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外人王新有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王新有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戚力凯审判员  顾志军审判员  郑显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