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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3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瑞瑞、董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瑞,董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692号申请人:杨瑞瑞,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丘县。被申请人:董哲,女,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县。原告杨瑞瑞与被告董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瑞瑞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董哲银行存款20000元。申请人杨瑞瑞以其妻子贺爱霞的存款55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瑞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哲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杨瑞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国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     雷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