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3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瑞瑞、董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瑞,董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692号申请人:杨瑞瑞,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丘县。被申请人:董哲,女,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县。原告杨瑞瑞与被告董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瑞瑞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董哲银行存款20000元。申请人杨瑞瑞以其妻子贺爱霞的存款55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瑞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哲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杨瑞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国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 雷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