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临汾市鑫明预拌有限公司与临汾市泽尧商贸有限公司、李宝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汾市鑫明预拌有限公司,临汾市泽尧商贸有限公司,李宝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2033号原告:临汾市鑫明预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鹏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琴琴,山西中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汾市泽尧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宝喜,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伟,山西律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临汾市鑫明预拌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汾市泽尧商贸有限公司、李宝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临汾市鑫明预拌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汾市鑫明预拌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347元,减半收取23673.5元,由临汾市鑫明预拌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邓红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叶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