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中心支行、佟劲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中心支行,佟劲杉,佟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9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渔阳镇文昌街45号。代表人:温志诚,行长。被执行人:佟劲杉,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佟宣,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蓟县别山供电所职工,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佟劲杉、佟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49511.2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6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因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令,本院未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发出限制消费令;3.经查询,被执行人佟劲杉名下有江淮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津N×××××),因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该车辆,故未对该车辆采取措施;4.经查询,被执行人佟劲杉名下无不动产权益、无证券权益、无银行存款,佟宣名下无不动产权益、无证券权益、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5.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爱军审判员 张国兵审判员 冯海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海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