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勇与云南七彩大地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方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云南七彩大地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方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1720号原告:刘勇,男,汉族,1988年生被告:云南七彩大地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530102100036726。住所:昆明市圆通街北廊*幢*座*楼。法定代表人:方祥。被告:方祥,男,汉族,1962年生。原告刘勇诉被告云南七彩大地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方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刘勇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七彩大地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方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勇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七彩大地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方祥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勇撤回对被告云南七彩大地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方祥的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勇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4474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应收人民币2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49元退还原告刘勇。审 判 长 石晶晶人民陪审员 钱 新人民陪审员 郭一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雨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