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民终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广东电网河源龙川供电局、戴发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电网河源龙川供电局,戴发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民终4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电网河源龙川供电局。住所地:广东省龙川县老隆镇隆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廖维君,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利香、罗敏馨,均系广东贤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戴发标(曾用名戴发彪),男,汉族,1958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锋华,男,汉族,1980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上诉人广东电网河源龙川供电局因与被上诉人戴发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2016)粤1622民初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及合同内容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2016)粤1622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待案件重审后确定,上诉人广东电网河源龙川供电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4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伟亮审判员 张振华审判员 陈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古思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