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3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盘利华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利华,永州市艺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3执异7号申请执行人:盘利华,女.1970年12月31日出生,瑶族,工人,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永州市艺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湖塘。法定代表人:文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人盘利华与永州市艺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盘利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文学、肖立新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永州市艺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6日在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文学、肖立新,二人各持股50%。次日,文学、肖立新通过永州市艺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账户×××××将认缴出资的100万元全部转帐至肖立新×××××个人银行账户,随后肖立新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至李寒明×××××个人银行账户,自此,永州市艺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余额一直为零。2016年6月24日永州市艺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被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永州市艺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文学、肖立新认缴出资后立即将所认缴的出资抽逃。永州市艺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现已经无能力偿还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其登记股东文学、肖立新又抽逃已经缴纳的出资,故申请执行人盘利华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文学、肖立新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文学、肖立新为本案被执行人。二、文学、肖立新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2014)双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永生审 判 员 肖运华代理审判员 徐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