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4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4457徐达海与响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达海,响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4457号原告:徐达海,男,1963年9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响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响水县黄海路。法定代表人:李玉彦,该委员会主任。原告徐达海与被告响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徐达海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达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达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徐达海负担。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勋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