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903执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印奇儿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印奇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903执1470号被执行人印奇儿,男,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6807235210,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桑田镇印家坑村6组27号。本院作出(2017)浙0903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印奇儿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沈赛萍借款658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印奇儿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印奇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