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何定涛与杨兴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定涛,杨兴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834号原告:何定涛,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珙县。被告:杨兴根,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珙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支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沿江路树高富邻金沙3-1-1。代表人蒲强,该公司经理。原告何定涛与被告杨兴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何定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定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定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1元,由原告何定涛负担。审判员 宋茂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桂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