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路艳芳诉张晓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艳芳,张晓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1244号原告:路艳芳,女,汉族,1972年2月23日出生。被告:张晓波,女,汉族,1970年6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路艳芳诉被告张晓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路艳芳负担。审判员 冯石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