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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晓林与张德海、李静、杨文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林,张德海,李静,杨文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晓林,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16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张德海,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30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李静,女,汉族,生于1974年9月1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杨文宣,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2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22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德海、李静、杨文宣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晓林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00元、执行费3950元。因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德海、李静、杨文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川1722执1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杨晓林发现被执行人张德海、李静、杨文宣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宣审判员 张义海审判员 吴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仕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