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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2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2887张昌友与陆阳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友,陆阳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2887号原告:张昌友,男,1969年1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秋,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陆阳坤,男,1985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南通市如东县,住所地南京市。原告张昌友诉被告陆阳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7月14日,原告张昌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昌友负担。审 判 长  张学和人民陪审员  刘福明人民陪审员  史小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文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