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2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2887张昌友与陆阳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友,陆阳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2887号原告:张昌友,男,1969年1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秋,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陆阳坤,男,1985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南通市如东县,住所地南京市。原告张昌友诉被告陆阳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7月14日,原告张昌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昌友负担。审 判 长 张学和人民陪审员 刘福明人民陪审员 史小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文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