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3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文珍申请执行卜元祥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珍,卜元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3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珍,女,1965年2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本县大山乡清河村。被执行人卜元祥,男,1966年9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本县大山乡清河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镇民初字第54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文珍申请执行卜元祥离婚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补偿申请人李文珍人民币300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卜元祥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进行“四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盛勇审判员 宋 颖审判员 罗万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骆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