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许进波与重庆石柱奋发建筑公司郭德兵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进波,重庆石柱奋发建筑公司,张俊,郭德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2966号原告:许进波,男,1997年4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重庆石柱奋发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镇月台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09424361M。法定代理人:张剑。被告:张俊,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郭德兵,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许进波与被告重庆石柱奋发建筑公司、张俊、郭德兵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进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进波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向俊吉人民陪审员 任文生人民陪审员 冉龙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小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