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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韩军与韩兰、孙奇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军,韩兰,孙奇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843号原告:韩军,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韩兰,女,1978年3月11日出生,住滨州市博兴县。被告:孙奇凯,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住滨州市博兴县。原告韩军与被告韩兰、孙奇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韩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军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兰、孙奇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9元,减半收取计155元,财产保全费250元,合计405元,由原告韩军负担。审 判 员  姬荣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亚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