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韩军与韩兰、孙奇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军,韩兰,孙奇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843号原告:韩军,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韩兰,女,1978年3月11日出生,住滨州市博兴县。被告:孙奇凯,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住滨州市博兴县。原告韩军与被告韩兰、孙奇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韩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军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兰、孙奇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9元,减半收取计155元,财产保全费250元,合计405元,由原告韩军负担。审 判 员 姬荣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亚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