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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执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邱丽新、宋岳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保12号申请保全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4号。负责人:刘军,该行行长。被保全人: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珲春北街99号。法定代表人:邱丽新,该公司总经理。被保全人:邱丽新,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保定路*****号,被保全人:宋岳辉,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保定路*****号。申请保全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被保全人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邱丽新、宋岳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吉02民初5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邱丽新、宋岳辉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7,194,498.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宋岳辉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昌邑支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500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冻结期限自2017年月日起开始计算,即从2017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止;轮候冻结的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时开始计算冻结期限)。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雨杰审 判 员  徐爱忠审 判 员  马毅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佳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