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熊军受贿、贪污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53号罪犯熊军,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河南省洛阳市人,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郑铁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宣判后,2014年12月25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熊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熊军于2009年,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法律事务部副部长期间,介绍律师张某处理涉及中铁隧道集团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后张某为表示感谢及今后能继续得到案源,两次向熊军银行卡转款人民币55000元。同年,中铁隧道杭州公司在福建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期间与晋某某等商定,以处理该纠纷需要活动经费为借口,伙同张某签订虚假法律服务合同,骗取中铁隧道杭州公司律师费200000元。其中76850元用于熊军个人消费。案发后,赃款全部退出。该系三类罪犯、一人犯数罪。罪犯熊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熊军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张某某及服刑人员李某、杨某某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熊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赵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