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民申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伟清、陈琼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伟清,陈琼华,黄桂梅,黄文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民申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伟清,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琼华,女,1970年4月8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上列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延军,广西万益(贵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瑞琪,广西万益(贵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桂梅,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平,广西捷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艺,广西捷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黄文星,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覃塘区。再审申请人黄伟清、陈琼华因与被申请人黄桂梅、黄文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桂08民终139号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伟清、陈琼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伟民审判员 李庚华审判员 滕杰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甘正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