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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5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任广锁与徐延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广锁,徐延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5民初611号原告:任广锁,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戈,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延胜,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女,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广锁与被告徐延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广锁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广锁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广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任广锁负担。审判员 马 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延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