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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7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董有英、叶青与上海和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有英,叶青,上海和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7135号原告:董有英。原告:叶青。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嘉斌,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和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慎强。原告董有英、叶青与被告上海和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董有英、叶青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有英、叶青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芙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