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玉海与张文平、韩建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海,张文平,韩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430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海,男,1963年10月22日生。被执行人张文平,男,1966年5月13日生。被执行人韩建英,女,1966年6月24日生。关于陈玉海与张文平、韩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文平、韩建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玉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为由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对张文平、韩建英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亓国战审判员 周大亮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雅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