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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4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光荣与被告曹喜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光荣,曹喜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976号原告:马光荣,男。被告:曹喜鸽,女。原告马光荣与被告曹喜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光荣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光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马光荣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剩余25元退还原告马光荣。代理审判员  苏亦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