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4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光荣与被告曹喜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光荣,曹喜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976号原告:马光荣,男。被告:曹喜鸽,女。原告马光荣与被告曹喜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光荣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光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马光荣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剩余25元退还原告马光荣。代理审判员 苏亦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