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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1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粟某某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21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县人,现住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被执行人:粟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人,水泥工人,现住海南省定安县雷鸣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粟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依法通知申请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查询,未有银行存款。本院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蒙绪玺审判员  毛学媛审判员  梁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威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要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核:蒙绪玺撰稿:蒙绪玺校对:钟威明印制:钟威明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7月14日印制(共印6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