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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吴立成与杨圣国、孙春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成,杨圣国,孙春英,阜宁县盐城鸿鑫五金门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2251号原告:吴立成,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阜宁县。被告:杨圣国,男,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孙春英,女,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阜宁县盐城鸿鑫五金门市,住所地阜宁县。经营者:不详。原告吴立成与被告杨圣国、孙春英、阜宁县盐城鸿鑫五金门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吴立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立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吴立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立成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吴君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露 搜索“”